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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编辑:admin 时间:2015年01月11日 访问次数:2702

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术领导,保证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科学研究重大决策中的作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浙江大学的社会科学办成世界一流学科,根据“中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和“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章程”,特制定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部的学术决策和指导机构,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推动学术发展。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部有关学术的评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由学部部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
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人数一般不超过17人。学术委员会是审议有关学术事项的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的秘书由学部办公室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术机构及其功能,激发
基层学术组织活力和学科发展内在动力,推动学科交叉与合作,开拓新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的基本任务,研究与掌握本学部科学研究现状和发展动向,对学科发展方向、途径以及研究方向设立等提出建议;对本学部内的学术规范等问题作出认定和裁量;为学部建设及有关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在审议所属学院科学研究、学科建设计划方案的同时,着重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论证、审核与实施学部范围内跨学科研究机构平台的设立、评估及建设计划;
(二)制定本学部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评价标准,评价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做好学术成果奖励申报的推荐工作;
(三)探索建立健全学科发展的评价体系,指导拟定优先学科和重点学科发展方案;
(四)协助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好“985”工程、“211”工程等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等工作,并制定本学部学科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  审议学部重大科技活动,包括科研项目论证与立项、申请各类科学基金、国家和省部级攻关项目及国际合作项目等。
第八条  对学部教师队伍(包括研究生)的培养提出建议,评价与推荐优秀科技人才,指导和审定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和相关计划。
第九条  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好学部的职称和岗位的设置、规划和评聘工作。
第十条  组织多样性的、跨学科的学术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审议学部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每逢双月举行一次例会,例会由主任主持,秘书应于会前三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必要时由主任召集临时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一天通告全体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前向秘书告假,累计三次无故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需要付诸表决的重大问题,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同意票超过出席人半数方为有效。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评定、咨询、审议的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学部或学校报告。
  (一)凡属于评定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即为学部的最后决定;
  (二)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学术委员会应予以审议,学部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应向学术委员会通报;
(三)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学部应尽可能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学术不端等行为的审议和复议处理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接到举报或得知信息一个工作日内,即向委员会主任报告,并会同相关院系进行事实调查和认定,由院系形成书面报告。由不少于三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调查小组对报告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报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决定。
(二)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委员会的讨论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调查小组负责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查,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调查小组认为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调查程序同(一)。
(三) 审议和复议决定均须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并报学部部务委员会或学校。
第十五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社科院或科研院等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列席陈述意见或旁听,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并在学部办公网公布,主要记载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有责任承担学术委员会分配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科技信息、论证或审议工作,并将工作结果报告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和暂不宜公开的事项。若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学部或相关学院进行必要的惩处。
  第十九条  委员与学术评议、决策活动有相关特殊利益、亲属关系或涉及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为保证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务会议批准后,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调离社会科学学部学部;
(二)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并造成严重的后果;
(三)因其他原因而不便于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第六章 任 期
第二十一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二年,其成员可以连任。必要时经由学部所属的学院推荐和部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程序进行调整。在学术委员会任期内,因故增补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通过,学部聘任,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部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整个学部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经学部部务会议核准后发布。修订本条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学部部务会议核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从学部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部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