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组织机构 > 学部学术委员会 > 议事规则

浙江大学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编辑:admin 时间:2014年12月04日 访问次数:2198

浙江大学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更好地履行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职责,规范学术规划、咨询、评议和协调程序,提高人文学科学术水平,保证学部学术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浙江大学学部章程(试行)》(党委发[2014]35号),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 学部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浙江大学学部章程(试行)》(党委发

[2014]35号)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

    2. 学部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主要来自以下方面:

1)受学校委托需要进行咨询和论证的重要学术事项;

2)学部主任会议讨论提出的重要学术事项和议题建议;

3)学部学院联席会议讨论提出的重要学术事项和议题建议;

4)学部学术委员会个人或联名提交的议案;

5)各学院及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3. 学术委员会议题由委员会秘书收集汇总,并提交学部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二、议事方式 

    1. 学部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主要包括召开主任会议、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会议、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常规学术事项需要讨论时,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委托学部学院联席会议予以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告知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即学部主任)是学术委员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学部主任是学部学院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2. 学部学术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的工作原则。召开会议时实行协商讨论制或票决制。在决定事项实行票决制时,应有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除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   

    3.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进行通讯表决。

4. 学部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列席,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参加投票表决。

 

三、议事结果

    1. 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做好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咨询建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归档或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 学部办公室在学术委员会主任授权下负责做好会议决议的落实和协调督办工作。  

3. 对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向其报告会议议事情况和结果。

 

四、议事纪律

1.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履行职责。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需事先请假并说明事由。如委员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连续两次不参加投票表决(含通讯表决)、未履行委员职责,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由所在学院提出替补申请。

2.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学校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事项。

3.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由会议主持人告知该委员回避。

 

五、附则

1. 本议事规则自学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学校核准之日起执行。

2. 本议事规则由人文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